濕地屬於長期或間歇地被水淹沒的陸地和水域之間的土地,其定義及分類方式繁多。濕地長久以來被視為不重要且沒有實用價值的地區。人們常以填土或排水的方式建構出農業、漁業或工業用地,或是將濕地供作垃圾堆置場所,對環境產生永遠無以回復的傷害。
根據國際拉姆薩公約(Ramsar Convention, 1971)對濕地的定義是「不論天然或人為、永久或暫時、靜止或流水、淡水或鹹水,由沼澤、泥沼、泥煤地或水域所構成之地區,包括低潮時水深六公尺以內之海域。」顯然地,此一定義包含甚廣,已包括了「內陸濕地」及「海岸濕地」。此外,美國聯邦常用的三項準則為: (1)必須具有優勢水中植物;(2)在表土下某一深度的土壤必須含水;或(3)在一最低限度之期間或頻率內必須為水淹沒或土壤含有飽和之水。這些定義,值得我們參考。
濕地的重要性在於有豐富的生態、淨化水質及提供天然的防洪。在生態的部分會提供鳥類繁衍後代、糧食以及庇護的場所。同時濕地也是地球上經濟效益高也資源豐富的生態系之一,其富含大量有機物的生態系統,魚類、鳥類、甲殼類及其他各種的野生動物都棲息於此,根據統計全球約有三分之二的魚類及貝類是出產於濕地,濕地所產生的經濟與生態價值功不可沒。據估計,百分之四十的受威脅或瀕臨絕種的生物物種必須依賴濕地生存;充分顯示它在生物族群賴以為生的價值;數以千計的生物必須仰賴濕地生態的保存而得以存活。而在對區域及全球的價值上,越來越多的資料顯示,沼澤和濕地都有供給地球重要的氮循環(nitrogen cycle)、硫循環(sulfur cycle)、以及碳循環(carbon cycle)運作。經由濕地的植物、苔蘚和水苔植物會吸收空氣的二氧化碳則會成為植物的細胞組織,變成濕地沼澤中的泥碳。
濕地能降低洪患的原因來自於它的土地像是海綿一般,不僅能夠調節水量,也能補充地下水,遇到水量過多時會儲洪後再排洪,因此能降低洪害產生的傷害。台灣許多地區的水患,其中就有一些是沼澤地被填埋所造成的。濕地的淨水功能可以整治汙水、改善水質外也會轉換廢物及儲存養分,並且保護海岸免於侵蝕等功能。除了這些以人類的利益為單一考慮的「用途」之外,其實濕地更可以發揮它在生物性、水文性、遊憩性、社會性及教育性等積極的功能。而對該地區的生物資源有充足的資料,便是使它發揮這些功能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