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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管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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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管制事項

  • (一) 核心區:

    • (1) 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禁止人員、動力機械及交通運輸工具進入。
    • (2) 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禁止帶入、帶出任何生物或礦物。
    • (3) 基於學術研究、教學研究或其他必要之調查測量,需進入本區甚至採集野生動植物者,應先獲得主管機關許可。進入時應隨身攜帶許可文件及可供識別身份之證件以備查驗。
    • (4) 禁設自然公園、自然教室等任何引導民眾進入之設施。
    • (5) 任何對本區造成破壞或有危害之虞的行為,處分應從嚴從重。
  • (二) 緩衝區:

    • (1) 除公設棧道、既有堤防及堤內道路外,非經主管機關許可,禁止人員、動力機械及交通運輸工具進入。
    • (2) 除漁民進行漁業採收行為外,非經主管機關許可,進至帶入、帶出任何生物或礦物。
    • (3) 基於學術研究或教學參觀,需進入本區甚至採集野生動植物者,應先獲得主管機關許可,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需有具備本保護區專業解說能力之人員帶領進入。進入時應隨身攜帶許可文件及可供識別身份之證件以備查驗。
  • (三) 永續利用區:

    • (1) 禁止非漁業使用之任何交通工具進入。本區漁業從來使用之交通工具為鐵牛車。
    • (2) 除漁民進行漁業採收行為外,禁止民眾將濕地任何生物礦物攜出或攜入。漁業採收如鐵牛車者,得憑本區漁業活動證於有效期限內進行之。
    • (3) 本區內,允許漁民以不違背本計畫書所載規劃內容管制使用規範下,進行既有之漁業行為。
    • (4) 基於總量管制及推廣生態保育觀念,進入本保護區十人以上之團體,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核發許可證。進入時應隨身攜帶許可文件及可供識別身份之證件以備查驗。